本报讯(东 超 莹 莹)今年以来,光山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目前,该院对故意伤害案件依法适用刑事和解12人。

光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充分运用法律宣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刑事和解政策,让案件当事人明晰实施该政策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操作程序等,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盲区,树立正确的刑事和解理念。同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详细阐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在光山检察院此前承办的案件中,被告人董某因为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因双方言语不和继而引发撕打,导致刘某头部被打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因口角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若采取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获得满意的结果,但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确有悔罪之心,但是就高额的赔偿费用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承办人对双方释案说法,后双方民事部分得到调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光山县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没有一起重新犯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