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以“红色司法记忆”为题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展览,这些展览资料有些是查阅了革命战争时期的档案史料取得的,有些是走访革命前辈取得的,有些是从民间收集的。通过这些史料,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的红色司法活动,重新回顾那个时期党领导的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地人民群众间的日常纠纷,维护红色政权,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鲜活实践。
一、“红色司法记忆”——中国共产党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和特点
(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和特点。(1)司法制度。1927年到1935年,鄂豫皖苏区先后建立了50多个县级以上苏维埃政权。为体现民主专政,苏维埃通过工农代表大会制定了苏维埃组织、土地、经济、刑事、文化教育和军事等法律法规,如《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政治保卫局条例》等。(2)司法机关。建立了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司法机关,包括肃反委员会、裁判委员会、革命法庭等。(3)司法工作特点。这个时期的司法工作主要是围绕维护苏维埃政权、开展土地革命斗争开展的,其特点是:一是分工协作制。二是委员会集权制。三是审判程序制度化。四是监狱管理制度化。(4)案件特点。这个时期主要是镇反除恶,清除不法分子,惩治贪污腐败。
(二)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和特点。(1)司法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太行山八路军和民主政府一方面同日伪军作战,一方面维持社会秩序,先后制定了各种适合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法律、法规、命令,主要有1940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2年《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制定了如“三三制”的政权原则,“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人民调解制度为主要特色的法律内容。(2)司法机关。①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全区审判及司法行政工作。②高等法院分庭。1943年为便利诉讼,加强对县司法领导而设置的。③县司法处(科)。这次展览中的案件大多是涉县司法科审理的。(据查,涉县1949年8月前属河南省,后划给河北省,被八路军完全解放的时间为1939年12月25日,26日正式成立涉县抗日政府,设有司法科,1942年与太行五专署合并办公。抗日战争时期,涉县是边区根据地的腹心地、首府县,刘伯承、邓小平领导的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驻扎在此。)(3)司法工作特点。案件类型是:①刑事案件。由于物质比较匮乏,当时政府对偷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不是特别严重的偷盗罪就可以判处死刑。②土地纠纷案件。由于土地制度的调整,导致土地纠纷发生比较频繁,包括继承、买卖、租佃、出典等土地案件较多。③纠纷案件财物纠纷案件。财物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这些案例既有树木、借款、工钱等钱物纠纷,也包括偷盗等财产犯罪。④婚姻抚养纠纷案件。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百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压迫的妇女纷纷争取婚姻自由,婚姻纠纷成为当时和之后一段时期民事案件的主要内容。在农村,承祧、过继、买子收养等现象比较常见,子女抚养纠纷也较多。审判方式灵活。一是群众公审。主要是汉奸、反革命、敌特、盗匪等政治性案件和人命案。二是就地审判。指初审机关采用的审判方式。具体作法是审判员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在有威望、有能力的群众参与下,将舆论与法律融为一体,就地判决。这种方式结案迅速,当事人省钱省时,有利生产。三是巡回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突出代表。人民调解的法律化。其一,调解须双方自愿。其二,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息事宁人。违背法令,不利抗战的,政府有权宣布撤销。其三,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方式有:①民间调解。②群众团体调解(妇救会、青救会)。③政府调解。④司法调解。审判制度较为完善。①上诉制度。民事案件上诉期15天,刑事案件上诉期10天。②审级制度。基本是二级终审制。县司法处一审(初审),高等法院及分庭二审(终审)。1942年以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为第三审,一度实行三审终审制,但1944年又恢复二级终审制。③人民陪审制度。④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审判。当事人可请有法律知识的人或亲属充当刑事辩护人或民事代理人。⑤简易审理制度。⑥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⑦政审合一。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用分立制,在地方则采用“合一制”。刑事、民事合一。在审理案件中,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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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司法记忆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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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色司法体现的群众工作路线
1.注重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革命战略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制定《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汇编《法令党编》。注重结合办理具体案例开展法律宣传。边区审判不仅法庭公开,判决书公布,必要时还举行群众的公审。公审制一般适用于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采取这种方式,既有利于镇压反动势力,又可以贯彻实施党的方针政策。
2.严格革命纪律,严肃查处腐败案件。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是抗日战争初期发生在陕甘宁边区的一件震动很大的案件。当时边区高等法院处理这个案件所体现的法制的严肃性、民主性和平等精神,对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
3.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调查和处理案件都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注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地气,通下情,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发挥群众的智慧。这个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4.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行司法公开民主,广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区公所、村公所、妇救会、青救会、县政府、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既注重法律政策规定,又注重善良风俗,既注重有利于生产生活,又维护妇女儿童及弱势群众的利益。有的婚姻案件是抗日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离婚案件,注重保护群众的利益。
5.严格遵守程序,注重提高办案效率。有些矛盾纠纷化解非常及时,从收案到结案时间非常短。另外适合战时特点,有的民事案件实行简易审理的方式。如1942年张赵氏诉江庚玉婚姻纠纷案,民事三十一年(一九四二年五月二日收案),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五日和解结案,案卷共有材料16份。另外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用堂谕的方式处理,当场对案件作出处理批示。
6.注重办案效果,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边调查边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和解。案件办结后,注重总结,注重听取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坚持有错必纠,对错误裁判及时纠正。
三、红色司法对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启示
(一)红色司法记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从红色司法记忆中,我们可以看到,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事业的成败。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举措,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红色司法记忆,让我们更加自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之所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能够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红色司法记忆中的案例,大多是在延安整风后发生的,从这些案卷中,我们可以看到,1942年2月到1945年4月,我党在延安开展的整风运动,使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进一步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树立了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并帮助大量非无产阶级出身的新党员转变了思想立场,使全党紧密地团结在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周围,为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和人民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提供了思想和组织保证。
(三)红色司法记忆,让我们更加坚定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民、来源于真理。历史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而没有别的什么主义能够解决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问题。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文化、社会制度是适应中国国情的,一些学者指出,外国民主制度不适合中国。就司法制度来说,我们在革命战争时期就总结了一套适合中国革命战争的司法制度,这些经验弥足珍贵,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践基础,这些制度是经过我们党长时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积累出经验,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虽然随着社会发展,我们需要借鉴和吸收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如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诉辩对抗,直接言辞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只要符合诉讼规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司法民主文明的发展方向,我们都认真加以吸收和借鉴,但我们决不能丢掉中国国情。
(四)红色司法记忆,让我们更好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做到“一学三促四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郭庚茂书记强调,要通过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做到“一学三促四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学”,就是认真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提高认识,从思想根源上解决作风问题。“三促”,就是通过开展群众“三评”,促反思、促查摆、促整改。促反思,就是提升对改进作风重要性的认识;促查摆,就是洗洗澡、治治病,轻装上阵;促整改,就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四抓”,一是抓一批建设性的制度,依靠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抓一批群体性信访案件,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抓一批重大专题,力求在改革创新上有突破;四是抓一批科学发展的大事要事,加快转型升级、民生改善。我们务必将这些要求落实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去,真正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扎实效果。
(该文系在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举办的红色司法记忆展览启动仪式上所作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