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自主 周 辉)2013年10月13日,由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家元、康绍生、黄家凯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被罗山县法院判处十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该院首次尝试召开诉前会议提起公诉的案件,收到了很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被告人黄家元伙同康绍生、黄家凯在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在罗山县城开发商住房工程过程中采取一房多卖、重复售房、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等手段与购房户签订合同骗取现金共计1600多万元。由于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一百多人,涉及面广,案情争议点较多,且三名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均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院为稳妥慎重处理该案,决定尝试诉前会议制度。

2013年7月26日,该院公诉科的承办检察官召集本案侦查人员、辩护人、受害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召开了诉前会议。会上,主持人首先介绍了案件承办人、书记员、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及该案的主要案情。控辩双方对案件管辖、相关人员回避等情况没有异议,辩护律师就黄家元、康绍生等人的主观故意、作案手段、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相关书证进行了补正申请。会议中,受害群众代表情绪激动,并表示将要上访。会议结束后,该院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成立处置该案的领导小组,对该案的民事部分进行妥善处理。

经过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该院2013年8月27日以黄家元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康绍生、黄家凯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于9月27日开庭公开审理,受害人100多人到庭参加了庭审。公诉人在法庭庭审中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诉前会议中已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将法庭的重点侧重在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主从犯的认定等问题上,大大降低了办理该案的工作量,提高了诉讼效率。经过一天的庭审,罗山县法院在充分了解该案案情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当庭均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