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伟 董王超
“人民陪审团成员与当事人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有着共同的风俗习惯。通过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他们能够站在社会角度对案件‘称一称、量一量’,所提出的观念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更容易促成案件的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当事人李梅的辩护律师说。
日前,一起乡邻之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罗山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审判台上的除了3名合议庭成员外,还有7名经法院邀请参加此案庭审的普通群众,他们有一个崭新的称谓“人民陪审团”。他们虽然与经过权力机关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只有一字不同,不享有裁判权,但是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作为合议庭裁判时的重要参考。
落实:领导重视是人民陪审团运行根基
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是今年省高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司法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的自主性改革工作。信阳中级法院和罗山县法院分别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5家中级法院、全省18家基层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单位之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信阳两级法院在深化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逐步规范运行等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
截至目前,信阳两级法院根据性别、民族、职业、乡镇等组建陪审团成员库50个,在库成员总数5804人,其中,工人402人、农民3017人、国家工作人员918人、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劳动者509人、自由职业者176人、无业者112人,其他670人,为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团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社军强调,“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加强大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同度。”
张社军表示,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如何发挥人民陪审团效用、化解矛盾、维护一方稳定上下功夫,并坚持思考、探索,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
效果:久违的“零上诉”和“零信访”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梅(女,化名)因小孩偷邻居王莲(女,化名)家钱的事情,与王莲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李梅将王莲的右手小指咬伤,经鉴定属轻伤范围,并构成十级伤残。考虑到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经报主管院长批准,本案邀请了7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
此外,在该案的庭前会议上,7位人民陪审团成员积极协助审判人员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梅赔偿王莲经济损失3.9万元,王莲对李梅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休庭后,人民陪审团对此案进行了评议。大家一致认为,该案系邻里琐事引发,事出有因,从人情来说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但也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既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故一致同意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两年的管制。
随后,合议庭经合议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梅因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管制两年。被告人李梅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罗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萍介绍,这是该院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邀请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审理的第14起案件,其中,12起刑事案件(含7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起民事案件。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或主持调解的各类案件全部实现了服判息诉,出现了久违的“零上诉”和“零信访”,且7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全部调解、撤诉结案,调撤率达100%。
运行: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新探索
据了解,人民陪审团成员一般由村(居)委会推荐,乡镇或街道办审核,法院审定,并统一颁发聘书,聘期3年,主要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典型刑事案件,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5人至11人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其成员既参加庭审,也可以根据需要主持调解。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充分讨论,对证据认定、有罪无罪以及量刑发表意见,最终采取绝对多数制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由团长提交合议庭作重要参考。合议庭意见与陪审团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陪审团成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团制度取得实效,信阳两级法院认真学习研究省高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并以此为框架,积极实践,反复研讨,逐步规范细化人民陪审团成员选任、案件适用类型、人民陪审团宣誓程序、誓词内容、专席设置、人民陪审团意见体现等。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大胆尝试将人民陪审团成员职责延伸到庭前调解和判后答疑、将人民陪审团意见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体现,取得了初步成效。
人民陪审团成员陈永政表示:“法院审理案件,邀请群众来评议,充分听取民意,这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最好体现,不管啥时候,只要法院抽到我,我一定还会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