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明
日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10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产能过剩问题既反映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性特征,同时也暴露出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和矛盾。
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不能有效解决,将给经济发展埋下严重隐患。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水平提升,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出了总体部署和要求,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举措。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产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倒逼机制,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工作重点。
通过广泛调研,工信部认为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势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
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作用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等。
在深入分析产能过剩矛盾形成根源的基础上,工信部按照中央总体部署,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五个行业为突破口,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为目标,按照“控制增量与调减存量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创新体制机制与完善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思路,从严控无序扩张、压缩现有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产业升级、加强分业施策、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协调监督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措施和建议。
为防止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从今年4月起,工信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开展《意见》起草工作,国务院于日前予以发布。
《意见》共分为六部分: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分业施策;政策措施;实施保障。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更加突出了用发展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和改革的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更加注重采取市场手段。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依靠市场力量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二是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创新政府管理,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不公平优惠政策,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环境。
三是更加注重运用发展的办法化解过剩产能。在当前产能严重过剩的现状下,既要防止无序扩张,又要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的矛盾,调动地方积极性。
四是更加注重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落实主体责任;对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顿方案;对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探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
五是更加注重加强监督检查。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执法问责和案件查办,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
六是更加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意见》要求从九方面做到信息公开,为媒体舆论监督创造便利条件。包括: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建成违规项目的整顿方案向社会公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向社会公告;符合行业准入和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进展情况。
(据《中国工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