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云
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中实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叉异地管辖试点工作,这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包括行政审判管理体制机制在内的司法改革的又一创新举措,将对全市行政诉讼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为了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这一改革举措的详细情况,本报法制周刊记者对市中级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陈焕成进行了专题采访。
记者:陈院长,您好!据了解,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中实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叉异地管辖试点工作,请问出台这项新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陈焕成:首先感谢《信阳日报》对信阳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关心,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大家知道,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过23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我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着案件受理难、审判难、执行难等问题,有的被告行政机关不积极出庭,有的行政相对人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而“信访不信法”。这些问题,均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解决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基层法院中试点开展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制度改革,其目的就是要打破行政辖区,防止出现对行政诉讼的不正当干预。市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后报省高级法院批复同意,在全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中实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叉异地管辖试点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依法受理、判决、执行的问题,确保行政诉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关系和谐,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这样做,既有《行政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法律制度的支撑,又契合了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精神,可以进一步聚集和传递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正能量。
记者:实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叉异地管辖试点工作,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陈焕成:基于我国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规定的“两便”原则,宜建立相接壤的两个县区法院相对固定的案件相互交叉管辖机制,交叉管辖案件范围应包括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以避免相互之间产生分歧。具体步骤为:所在地法院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受理,再由市中级法院根据固定的交叉管辖机制逐案作出指定管辖裁定书(可以是制式填充式),最后移送相互交叉管辖的法院审理。要求交叉管辖案件的法院相互开展巡回审判,开庭审判一般应到受案法院进行,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市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首先在浉河区法院与平桥区法院、光山县法院与潢川县法院两对法院先行试点,以后再择机在全市所有基层法院中推广。
记者:行政诉讼案件交叉异地管辖试点工作,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陈焕成: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交叉异地管辖,一般情况下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市中级法院要求受案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办案法院开展巡回审判,要求开庭审判一律到受案法院进行。我市交通通信条件良好,当事人与办案法院的各项联络应该没有什么障碍;案件交叉异地管辖,作为一项保障依法公正裁判、提高办案效率的创新举措,在做好相关解释说服工作的前提下,应该能够得到原告(行政相对人)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实行案件交叉异地管辖,可能会增加行政审判的经费支出以及法官工作业务量,但作为一项有利于行政审判发展进步的新举措,各基层法院均表示愿意积极尝试;实行案件交叉异地管辖,通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严肃认真地合法性审查,可以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法理念,“倒逼”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在试行该项改革过程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还将通过加强与全市律师界的沟通、交流、协调,进一步做好对当事人及社会面的宣传,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们也诚恳地希望你们新闻媒体给予更多的宣传报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记者: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请您谈如何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陈焕成:行政审判经常与政府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共同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司法与行政具有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交流有关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行政审判发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等。二要建立工作交流、调研、协调机制。对行政审判以及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适用方面的问题,法院行政庭与政府法制部门应共同组织调查研究,形成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要建立重大案件以及重要事项协调制度。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尤其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行政庭与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的作用。我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实践,每年均向本级政府提交行政审判白皮书,同时注重个案的司法建议工作,社会效果很好。五是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指导并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出庭应诉行为,避免行政机关完全委托律师代理而不派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不良现象,尤其是要避免行政机关不答辩、不提供证据、不出庭而被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据为由而判决撤销的现象,督促行政机关自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