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3年5月30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既是贯彻国家义务教育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一、《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哪些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现代化人才的基础工程,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公益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我省义务教育经过多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如一些地方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跟不上城镇化发展步伐,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不足、大班额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仍然薄弱,城乡、区域、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问题仍比较突出;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学生课业负担较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适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是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既以实现教育现代化为背景和参照,具有前瞻性,又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具有科学性;既体现了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又以解决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注重实用性;既是指导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法规保障。
问:二、《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重点和亮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分为九章六十五条,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到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是办好义务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尤其针对困扰教育发展的一些问题,制订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二是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要与城镇化发展同步推进。《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三是进一步保障学校的办学权力。《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四是进一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等。
五是全省城乡均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实施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其中,“借读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内容是新增加的,这是我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这一惠民政策固定下来。近年来,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我省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从今年秋季开始,也将为全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六是居民区超过5000人要配建小学。《实施办法》规定:“新建5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一所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一所初中。”在学校建设方面,除了规定学校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划拨、建设资金由政府予以保障外,还鼓励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七是至少每5年核定一次教师编制。《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推动建立教师编制及教师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
八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加凸显。为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资源不均衡现象,《实施办法》规定,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在经费投入上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区)的扶持力度;在教师队伍建设上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校长和教师的合理流动,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
九是学生考试成绩是“隐私”,老师没有公布权。《实施办法》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学校管理上不得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内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十是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问:三、在下一阶段怎样贯彻落实?
答:根据省教育厅通知精神,教育行政部门要动员本地中小学校和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在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展示宣传专栏、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页(册),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造成声势。通过学习宣传,使《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活动,组织学习、培训和宣讲,加强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学习宣传情况的指导检查。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实施办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青少年以及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新学期伊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管理实施水平。要积极组织局机关干部和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教师认真学习,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措施,自觉地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与《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