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自主 周 辉)前不久,罗山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决定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涉嫌故意杀人的罗山县东铺乡某居民陈某,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医疗。近日,罗山县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3月24日21时许,罗山县东铺乡的涉案精神病人陈某同其妻子吴某和儿子陈某某(1岁)在家中二楼房间睡觉,陈某幻觉房内有影子,随即起来砸屋内东西,并扯掉衣柜门板,用暖瓶等物品砸向其妻子吴某的头部,之后陈某又用奶粉勺子捅其儿子的喉部,并用手掐其脖子,致其当场死亡。2013年4月2日该县公安局委托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对陈某进行精神医学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陈某被该县公安局控制。现涉案精神病人陈某被转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2013年4月3日,该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该县检察院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将此案移送罗山县检察院审查。
罗山县检察院经审查核实,认为陈某确系精神病人,作案时有幻觉产生,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据此,罗山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出了对陈某的强制医疗申请。该县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