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日前,记者就“营改增”推行有关情况采访了信阳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惠卿。
记者:请您首先介绍一下,究竟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试点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张惠卿:“营改增”,就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国家“营改增”试点是从去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启动的,到去年底已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等9个省、直辖市,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12万户。目前“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及有形资产租赁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鉴证服务、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7个现代服务业。同时,国务院明确提出,将择机将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其次,新增两档增值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水平,新增11%、6%两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其他试点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第三,实行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期间原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减收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同时,试点政策也对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作出了适当安排。
记者:“营改增”试点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张惠卿:“营改增”涉及面广,带动性强,既关系到投资、消费和出口,又影响到二三产业的结构优化调整,将为我市结构提供有利的税制环境。
一是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营改增”试点带来的减税效应,一方面可以促进服务业特别是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推动装备制造业将研究、开发、设计、技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外包,加速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促进企业分工细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同时,由于设备采购能够形成抵扣,可以带动服务业采购先进研发设备,这为制造业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开展“营改增”试点,将使我市服务业税负与发达地区处于同一水平,消除先行试点地区造成的我市服务业税收方面竞争劣势。
二是激发中小微企业的活力,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我市“营改增”涉及企业户数为777户(包括交通运输业121户、部分现代服务业656户),其中8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据测算,“营改增”后,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普遍由3%-5%的营业税率改为3%的增值税率,平均减负40%。
三是推动我市加快发展。“营改增”实施以后,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税负得以降低,专业化优势更加突出,产业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对外服务和外向型经济加速发展,适应新税制的现代企业机制将会更加完善。
四是有利于扩大就业。服务业具有很强的吸纳就业能力,“营改增”将直接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大发展、快发展,从而带动就业增长。上海仅实施“营改增”一项因素,就新增加就业14万人。
记者:“营改增”对我市财政税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张惠卿:从长期看,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取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培育地方税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是一个重要课题。这是涉及我市长远利益的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谋划,做好各项改革测算,未雨绸缪,打好提前仗,为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做好准备。
从短期看,最主要的是会造成一定幅度的减收。“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从试点地区实施的情况看,一定幅度的减收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市确认的777户纳税人,2012年涉及“营改增”部分的税额为9507万元,“营改增”改革后税负将由4.18%下降至3%左右,减收2683万元。
当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不断推进,也必然会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同时,由于增值税不受企业生产结构、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税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营改增”也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因此,从长远看,“营改增”对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是一个利好。
记者:刚才,我们从总体上对这项改革有了了解,作为改革的直接参与者,请问国税部门是如何准备的?
张惠卿:这次改革是否成功有两个关键标志:一是8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二是9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实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为全力落实好“营改增”试点工作,我局迅速制定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下设6个工作组,集中30人投入工作,各县区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倒排工期,细化责任。梳理了98项具体工作,目前已完成81项,剩余的17项工作,将在下一阶段工作中依序按期完成。目前完成的主要工作有:逐户核实从地税部门移交来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做好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工作;抓紧做好综合征管、防伪税控与稽核及出口退税与协查等相关系统的升级完善工作;认真做好财税库银、发票供应、税控器具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测算发票用量,做好上报计划工作;抓紧编写“营改增”培训教材,层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业务跟得上;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模拟运行,确保紧急情况下各类涉税事项有序处理。加强“营改增”新政策、新业务宣传辅导,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市国税局门户网站了解具体政策、业务内容。我们将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将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贯穿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准确、便捷、有效的服务。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如何确认的?
张惠卿:一、试点纳税人的确认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确认的方式进行。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初步筛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后下发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自认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经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名即可)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自认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备注”栏填写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将确认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及主管地税机关,对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及纳税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四、经审核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目前,我局对地税部门移交的885户信息,纳税人主动申请的9户信息,共计894户信息进行了调查确认,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共有777户,相关涉税事宜已处理完毕。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张惠卿: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办理设立登记、税种认定等手续。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张惠卿: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事公共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记者:“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认定?
张惠卿: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记者:试点企业抵扣进项税有何条件限定?
张惠卿:企业抵扣进项税应取得以下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4.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记者: 试点企业哪些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
张惠卿:以下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记者:“营改增”试点如何执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张惠卿: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申请。对主管地税机关未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对其征收税款。
记者:一些个体工商户担心原来地税局核定的纳税定额,转到国税局征管后会提高,请问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张惠卿:这种情况不会发生,请广大个体工商户放心。一方面,纳税定额不调整,在地税向国税交接过程中,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一律不变,而且如果年内规模没有明显增加的,核定的征收额也一律不调整。另一方面,改革后税负会较大幅度下降,个体工商户多属于小微企业,从试点地区看,几乎所有小微企业都是减负的,我们测算的结果也是如此。
记者:试点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和缴销发票?
张惠卿: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购的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税控机具(按照相关规定无须使用的除外)开具或者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记者: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张惠卿: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增值税时一并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记者:“营改增”试点如何开展税款征收?
张惠卿: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记者:“营改增”试点关于营业税税款清缴是如何规定的?
张惠卿: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2013年7月31日前应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缴已缴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
记者:试点期间有什么过渡性政策?
张惠卿:一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各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省、市、直管县分别负担。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三是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部分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以下12类项目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随军家属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失业人员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以下2类项目从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免税: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县)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记者: “营改增”给原增值税纳税人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张惠卿:“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可抵扣项目增多,缴纳增值税额减少,税负将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积极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应税服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记者:“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张惠卿:从试点地区看,改革初期税负增加的企业大约占试点企业的5%。这些企业税负增加,主要与试点面小、地区少造成抵扣不足以及企业经营周期有关,随着试点在全国推开,可抵扣范围扩大,以及资产进入更新期,这些企业的增负程度会下降,甚至减负。上海的情况就是一个例子,试点初期增负较多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税面逐月下降,并于7月份实现全行业减税。
当然,增负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也要主动适应改革,加快转变经营方式,加强内部管理;可以采取统一结算、统一到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地方领卡加油等措施,增加企业纳税抵扣,降低税收负担。我们也将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石化企业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市内燃油零售企业,推广集中办卡开票、ETC缴费开票等办法,缓解因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导致的企业税负增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