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司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乡里乡亲,邻里之间,相互雇请帮忙,本是人之常情,更是和睦关系的体现。但是,如果对劳务中出现的风险预防不足,造成了意外伤害,纠纷也就再所难免。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纠纷,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摆在人民调解员面前的课题。
祸起砍树
6月初的一天,浉河区吴家店镇居民刘祥(化名)的儿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诉说其父亲在受雇干活的过程中导致伤残,但是至今医疗费却无从讨要,十几万元的债务让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顿。
事情的起因是一棵树。吴家店镇居民张刚(化名)是个出了名的孝子,不仅对自己的父母恭敬孝顺,对岳父岳母也关爱有加,经常前去探望。当看到岳母家的一棵大树离房屋太近,遮挡了大部分阳光时,便自己出工钱,委托同村村民宋洋(化名)找几个人把它砍掉。
砍树,对于农村人来说是小事一桩。收了工钱,宋洋马上就喊来同村村民刘祥等四人一起去砍树,四个人用了一上午的时间就把树的杂枝砍光,只等着下午把树锯倒。由于工程量不是太大,吃过午饭,刘祥和另外一名村民董某没喊别人就去继续干活。二人一个锯树,一个拉绳。树快要倒的时候,董某示意刘祥赶快离开,但是由于拉树的绳子太短,树倒下的速度也较快,刘祥躲闪不及,被锯掉的大树压在下面。董某赶快喊来其他人,一起把刘祥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经过医生的抢救和十几天重症监护室的治疗,刘祥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倒下的大树导致其脾脏摘除,胃刺破,肋骨砸断几根,胳膊砸断,光医疗费就花了十几万元。
谁来赔偿
吴家店镇司法所受理了刘祥儿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派调解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所说的情况,安抚伤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听取当事几方的意见,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这十几万元该谁来出?第一次公开调解时,几方各有说辞。
张刚说,自己把钱给了宋洋,至于宋洋找谁去砍树、怎么砍,都和自己没有关系。虽然对刘祥的伤残也很同情,但是赔偿却不应该是自己的事情。
宋洋说,刘祥虽然是自己雇来的,但是树的主人却是张刚和他岳母一家。现在刘祥因为砍树受了伤,张刚和其岳母作为受益人都应该出钱赔偿。
而刘祥的儿子则表示,自己家为父亲看病已经花了十几万,沉重的债务压得一家人喘不过气来,后续治疗因为无钱也无法继续,当事人又相互推诿。若再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对此事负责,他也就不再顾及乡里乡亲的情意,直接去起诉张刚和宋洋。
三方人越说越激动,调解形成了僵局。相关当事人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对伤者刘祥儿子赔偿医药费的要求不理不睬,甚至对上门做工作的司法所调解人员要么躲避,要么不让进门。
化解矛盾
吴家店镇司法所长兼人民调解员李兆红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眼看局势即将失控,当即中止了调解,告诉几方各自回家冷静考虑,过两天再继续调解。
随后,他与其他调解员一起多次找到相关当事人,反复宣讲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通过耐心的说服和教育,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经过耐心的解释说明,张刚终于明白,虽然刘祥不是自己直接雇佣的,但是作为受益方,自己对刘祥的伤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宋洋也明白,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就是实质上的“包工头”,自己雇来的人受了伤,于情于理自己都应该掏钱赔偿。刘祥的儿子也在调解员劝导下表示,父亲的受伤与他自己干活时操作不当有一定关系,只要张刚和宋洋赔偿父亲前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不再让他们承担。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邀请三方在司法所开始了第二次公开调解。由于前期工作做的比较充分,调解员李兆红首先从乡里乡亲关系着手,从情理角度分析案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家里有事,请邻居来帮忙,都是出于好心。但是,如果出了事,大家都不管了,相互推诿扯皮,让伤者躺在医院没钱治病,没人管,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而且,刘祥在施工过程中,与张刚和宋洋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刘祥又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作为雇主的张刚和宋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调整心态,继续僵持,事情只会恶化,矛盾会激发膨胀,陷入耗时费力的诉讼。一席话让几方当事人触动很大。接着,李兆红又从法律角度还原案情,对照条文,逐个分析每个人在案件中的情况、作用,并结合法律大致划分了每个人的责任大小比例。
经过一番解释和说明后,几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是张刚和宋洋又都表达自己暂时拿不出太多钱的实际困难。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他们答应各自先筹集1.5万元,先行支付刘祥3万元医疗费,剩下医疗费再慢慢筹集,保证全部赔偿。
这样的结果,三方都很满意,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一起邻里之间因雇工伤残引发的纠纷,通过调解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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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做工受伤了怎么办?
在一般情况下,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在雇佣期间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除非雇主能证明该损害由受雇人自己的故意所造成。如果只是帮工关系,即无酬劳的帮忙,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由受益人——被帮工人承担,除非受益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行为而帮工人仍执意为之,只需在所受利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的承担。如果受雇人的人身损害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则由第三人承担,雇主不用担责。如果雇主和受雇人都有过错,则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