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员工受伤

雇用单位赔偿

郑某是信阳某公司临时聘用的员工,2010年4月,郑某用手推车为公司拉货时,因手推车失衡侧翻,将其右脚砸伤。事发后,郑某被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郑某将信阳某公司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共计24586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系被告单位聘用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拉货导致其右脚被砸伤致残,对此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工伤伤残鉴定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给予补偿属于合理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142.66元。

(高海波)

图便宜买赃车 最终受到处罚

2011年8月,李某窜至固始县武装部家属院,盗窃了许某的踏板电动摩托车卖给了刘某,刘某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85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该车已退给被害人许某。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920元。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吴未未)

醉驾撞伤他人 获缓刑二个月

2011年9月8日凌晨1时许,方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固始县城区黄河路与古城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着两轮摩托车的时某相撞,导致时某受轻微伤。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方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近日,固始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骗取他人钱财 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2月18日,杜女士在乘坐朱某的出租车时与朱某相识,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为了骗取杜女士的信任,朱某谎称其在罗山县楠杆镇街道有房产等,先后两次骗取杜女士11000元钱,并以虚假姓名出具借条一张。之后,朱某换掉手机号码,杜女士与其失去联系。案发后,朱某的亲属将11000元钱退还给了杜女士。近日,罗山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