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艳华 胡冬明)6月9日,新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失火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首次适用矫正办法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开庭审理前,该院委托了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表明:李某某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所在村委会及其本组村民反映李某某平时忠厚老实,与邻居关系融洽。该村支书及驻村干部、当地派出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兄弟两人,哥哥已去世,其本人年纪大,无子女,身体有病,一只眼睛失明,家庭困难,系五保户,无犯罪记录。并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了书面评估意见,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经过评议,并参考新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当庭交付给了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