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常 征

通 讯 员 李明胜 马巍然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是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于节约水资源,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建设,意义重大。

2005年8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通过《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年10月1日施行。自此,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法可依了。其实,撤地设市后,我市就已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1999年以来,随着我市城市经济的发展,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骤增,人民群众对宜居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那么,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不断改善饮用水质量,刻不容缓!最近,记者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深入进行了走访。

征收现状

日前,居住在市中心城区北京路的刘女士收到市供水集团公司的缴费通知单,上面写着2.60元/吨的标准,包括1.70元/立方米的自来水水费、0.65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0.15元/立方米的南水北调基金费、0.10元/立方米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四部分。据了解,1997年至2009年,我市城市供水水价连续基本保持不变,仅1.00元/立方米。2009年、2010年相继执行1.70元/立方米的标准。

记者从市供水集团公司了解到,撤地设市至今,我市城市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均为0.65元/立方米(由市供水集团、浉河区、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后上缴市财政),而自来水水费一直没有提高。“自来水水价跟成本是倒挂的,我们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市供水集团公司负责同志表示。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势在必行。纵向看,十多年来,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从一开始的抵触到现在的适应,逐渐成熟起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同志十分欣慰地说,他们在污水征收上不断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年均征收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一两千万元,今年1月至5月征收900万元。

存在问题

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历时十年有余,先后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应收尽收,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覆盖面窄。就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来看,主要是城市居民、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无论是使用自来水、还是自备井,都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而一些用水大户擅于“钻空子”,借我市污水管网还不完善,排水没有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为由拒交城市污水处理费。

手段弱化。就目前来看,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是依靠市供水集团公司、浉河区、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其次是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向自备井用户征收。对于较为分散的自备井用户,却缺乏强有力的管控手段,仅仅是依靠“一张嘴、两条腿”。

据调查,造成征收难度大的主要因素有三:一是市民群众的缴费意识淡薄,把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用水的价格分割开来,看成是游离于价格之外的一种负担,没有缴纳的义务。二是自备井偷漏费的现象较普遍,危害较严重,一部分无证开采的自备井隐藏很深,难以实现装表计量,即便是一些有据可查的自备井,也有一些不法用户故意破坏水表,难以实现从量计征。因此,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任重道远。

征收对策

“讲透小道理,讲明大道理。”市城管局负责同志认为,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将进一步营造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法制氛围、社会氛围。

为此,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首先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点是大型企业用水的征收、开发区内企、事业自备水源进行排查及水量申报工作。其次要注重宣传,完善流程。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宣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对社会、对环境、对家庭的影响,力求把大道理讲明、小道理讲透,加大征费力度,积极拓展费源。再次,要细化流程,界定时效,完善相互制约、便于操作、相互监督的征收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