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市政府于2012年12月28日出台了《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2]18号)。为顺利开展税务代征工作,现将《办法》中税务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地税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1.住宿业:按住宿标准价价外征收1%或按经营总收入的1%计征。旅游景区内住宿业免征。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3.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4.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5.服务业(除已单列的旅店业、餐饮业、广告业、租赁业以外服务业),即纳税口径中所包含的各类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属于服务业范畴的旅游景点门票、旅行社暂缓征收)。6.采矿业:河道采沙按0.6元/立方米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淘金砂按产值的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膨润土、珍珠岩、沸石等原矿矿石按5元/吨计征价格调节基金;以矿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产成品按销售收入的0.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7.烟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8.金融、保险、铁路行业:按经营收入的0.1%计征。9.石油、电力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10.邮政、电信(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11.水利工程供水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二、实施时间

地税部门从2013年元月1日起履行代征职能。

凡属以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拒缴、抗缴、不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