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凌翔)日前,由潢川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刘永堂强奸一案,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经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被告人某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永堂窜至潢川县城关育才路一文具店中,用衣服将店主喻某某的头蒙住,对其进行强奸。
2012年9月20日,潢川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该案提起公诉。2013年1月8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2012)潢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永堂强奸一案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刘永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某某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永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原审被告人刘永堂犯强奸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不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原审被告人刘永堂在光天化日窜入被害人喻某家,采取暴力手段将喻某强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本案原审被告人刘永堂在从侦查到法庭审理过程中一直拒不认罪,悔罪态度差,因而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永堂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属于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本案原审被告人刘永堂也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条件。被告人刘永堂的行为也未取得被害人喻某的谅解,被害人喻某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本案原审被告人刘永堂的刑事责任,认为本案原审判决量刑畸轻,向该院提出抗诉请求。
潢川县检察院于2013年1月14日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院的提请抗诉请求,并于2013年5月8日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