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行人起争执 打伤他人获刑罚
1月27日,涂某在罗山县子路镇走亲戚的途中,因琐事与过路行人张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涂某用砖头将张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3月11日,涂某的亲属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8万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近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涂某管制两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因琐事与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董王超 刘 俊)
介绍买卖毒品 受到法律制裁
秦某、姚某在吸毒人员需要购买毒品时,帮助贩卖毒品的人代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或者在毒品买卖交易中间介绍。武某与贩毒人员“强哥”(绰号)联络,答应为其贩卖冰毒,并将“强哥”携带冰毒到固始县贩卖的消息告诉秦某和姚某,让其二人帮忙把“强哥”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
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秦某参与上述活动19次,涉案冰毒重约25.85克;姚某参与4次,涉案冰毒重约7.6克;武某参与6次,涉案冰毒重约2.8克。近日,固始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伍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姚某、武某明知他人是贩卖毒品人员,而代其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或在毒品买卖交易中间介绍,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未未)
精神病人掐死儿子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3月24日21时许,被申请人陈某同其妻子和儿子在家睡觉过程中,陈某幻觉房内有影子,随即起来砸房屋内的物品,用暖瓶等物品砸其妻子的头部,用手掐其儿子的脖子,致其儿子死亡。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目前,陈某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尚未痊愈,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陈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董王超 刘 俊)
老人之间因琐事起纠纷 致人轻伤赔偿万元
今年1月, 61岁的刘某因其丈夫胡某与73岁的张某发生争吵,便用棍子朝张某背部打了一下,张某就往刘某家里走。为了阻止张某到其家中,刘某便将张某推倒在地,导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近日,新县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发生在老年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并作出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后,不能理智处理问题,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新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徐艳华 胡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