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行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公安厅豫商商贸[2012] 62号《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我市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专用车辆包括散装水泥罐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等(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二条 为提高专用车辆物流现代化水平,实时监控专用车辆运行状态及驾驶员动态管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全市专用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一并纳入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交警部门信息化监控平台进行管理。凡是在GPS监控不到运行轨迹的车辆,一律不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以及车辆年检时要对专用车辆GPS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办理车辆注册、年检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由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发放的车辆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使用证明,并在信阳交警支队GPS平台中能监控到其运行轨迹。
第四条 专用车辆如需在禁行时间、禁行区域运输行驶的,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后,再到信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或以企业为单位,凭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登记证明,统一到信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五条 专用车辆异地办理通行手续,须出具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证明,外省(市)专用车辆进入信阳市区内营运需到当地备案后,按上述要求办理通行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1.未到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的;
2.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已被记满12分的;
3.专用车辆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4.车辆或驾驶人员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
第七条 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及安监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第八条 凡拥有专用车辆单位(个人)要加强对本单位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日常行车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凡拥有专用车辆单位(个人)负责定期对本单位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例检、二级维护和年检,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文明驾驶,杜绝超速、抛洒等行为。
第十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所持有的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安全驾龄必须在3年(含3年)以上,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应予以清退或调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用车辆的执法管理,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闯红灯、闯禁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标志或标线、乱鸣笛、故意遮挡、污损及不按规定安装照牌号等交通违法行为,并按照属地原则,将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给信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涉及违法专用车辆的单位,同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专用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严重的企业,除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并还要依法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阳市公安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