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

凡出生28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三年享有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祝寿金领取后,每年享有基本保额的10%的生存金,直至终身。

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领取日前,每三年享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的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一经确认,不得更改。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领取金额为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金领取前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的情形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