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优惠
(一)客商投资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县政府按如下标准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予以奖励,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5%,直至全部等额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客商投资新办出口创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予以奖励,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奖励提高10%,直至全部等额奖励。
(四)客商投资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在5年内全额奖励。
财政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进入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生产,前三年根据实现产值和税收情况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租赁补贴,但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0%。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一般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前5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
(三)新办出口创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四)客商投资兴办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奖励企业,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五)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办现代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
(六)新建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七)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等公益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协议约定,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奖励办法
一、投资者奖励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县域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程序优先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
二、纳税人奖励
1.企业投产后每年按其依法纳税额给予不同等次奖励:①依法纳税额100-500万元按1%给予奖励;②依法纳税额501-1000万元按2%给予奖励;③依法纳税额1001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著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外,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