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固始县某银行职员胡某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虚构借款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的方法,多次在银行骗取贷款,合计119万元。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固始县某银行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多次虚构借款人及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并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未未)
将女网友喝醉行窃
被判一年并处罚金
2011年3月17日,家住罗山县潘新镇的方某将女网友姚某带到某风景区游玩,其二人在吃饭时,由于方某总是劝酒,姚某很快就喝醉了。方某趁姚某醉酒之际将其包内的银行卡、200多元现金及手机一部盗走,并于当日从该银行卡内取出57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姚某。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孔晶晶)
无故用刀捅伤他人
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2月18日22时许,吕某等人在光山县司马光东路某KTV唱歌时,因费用问题与该KTV老板晏某发生争执。这时,同在该KTV唱歌的范某看到吕某等人不顺眼,不问争执原委,用刀将吕某等人捅伤。经法医鉴定,吕某的损害程度属轻伤。近日,光山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公共场所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 骁)
伙同他人抢劫
被判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刑)持刀窜至商城县汪岗乡,抢走涂某190多元钱和一辆电动车。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40元。案发后,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将该电动车及现金退还给涂某。2012年4月8日,刘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商城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 丽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