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言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一度作为国内民众的陋习饱受关注,而整治这一陋习,也曾引发广泛讨论。

该如何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呢?浙江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中国式过马路”,并将其列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但从整治的效果来看,却多少有些尴尬甚至让人沮丧:自3月1日起浙江严管严惩8类交通违法行为以来,“中国式过马路”的闯红灯行为8283起。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警力,在严管之下,有些民众表示不服,甚至出现多起不愿罚款而行人打骂交警事件。

警力多、范围大、处罚严,这是浙江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特点。很显然,这是典型的以罚代管的行为。虽然当地强调持续整治,但如果简单的以罚代管,最终难免力不从心。毕竟,承担维护交通秩序的交警部门,不可能长期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矫正行人的这一陋习。

实际上,“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生发,与国人的秩序观念偏失有着紧密的关联。红灯面前止步,只要稍微具备交通常识的公民,都深知这是条法律的红线。为何行人敢于闯过这条红线,恐怕与法律意识和守法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当法律更多时候不是用来敬畏,而是作为来权衡利益得失的时候,那么闯红灯的无实际法律代价,也就成为行人肆无忌惮逾越法规红线的动因所在。

而要根治行人无视交规的“中国式过马路”,首先要培养民众自觉守法的习惯。要让民众从法律的条框性、约束性中走出来,就必须让民众对法律的公共性和普适性有所敬畏。否则,法律只是某种限制,而不是公共生活中的契约。当人人都遵守这种契约,法律才会被民众所敬畏,才能化为每个人自觉的守法行为。

当然,要民众自觉守法,首先需要公正的、具有持续效力且普适性的法制环境。关于行为交通违规,执法部门为何等到舆论盛嚣尘上才想着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前不针对此行为执法,如今的执法依据又是什么?此一时,彼一时。法律的执行,更多的时候由执法部门来决定时间、地点、力度。如此,对于民众而言,这样的运动式执法,只会增加民众的侥幸心理,而缺少持久的敬畏。

守法,应该成为现代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决定这一切的前提,是法律是否深入并广泛地存在于民众的生活之中。如果法律被持续维护、秩序被广泛维持,那么当红灯亮起的时候,行人便会自觉停下越向法律红线的脚步,无论这种行为是否需要付出法律的代价。

浙江类似以罚代管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方法,只是治标之策,并不能正本清源。并且,以罚款的方式进行矫正,并没有申明执法的法律依据,加之缺乏持续性,恐怕很难让人心服,这也是为什么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交警被打的原因。让民众遵守法律规章,首先必须要让民众理解法律、敬畏法律,否则,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想法:如此行政处罚,不过是此一时彼一时的行政行为,民众关心的只是罚款,而不是闯红灯违背交通法规。

以罚代管,尤其是条件上难以持续的以罚代管,很容易成为应景式的运动式治理,对于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也许能够在短期内取得良好的成效,但放眼未来,创造敬畏法律的环境,依旧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