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安排工作为名骗钱财
被判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曹某与郭某曾是恋人关系。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曹某以不用考试就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和能将郭某安排到教育系统工作为名,先后4次骗取郭某86000元。期间,在郭某的亲属要求下曹某出具收款条一张,承诺如果事未办成归还郭某80000元,并补偿20000元。案发后,曹某的亲属于2012年10月31日,退还给郭某90000元(其中利息款4000元),郭某对曹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孔晶晶)
故意撞伤他人
被判缓刑二年
2012年2月13日18时许,付某的母亲韩某骑自行车在浉河区琵琶桥北岸转盘处与季某相撞,韩某遂与季某发生争吵,路过此处的好心人杨某上前劝解。当付某骑电动车赶到现场时,见其母亲韩某正拉着杨某,便误认为是杨某撞了其母亲韩某,遂骑车撞向杨某,将杨某撞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左膝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付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近日,浉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某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居委会愿意对其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 娟)
多次强奸女网友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5月3日,在广州务工的重庆人程某通过网络认识息县的少女赵某。同年9月,赵某因其父母外出打工,其感到孤单无助,就通过网络向程某“诉苦”。于是,程某给赵某汇300元钱,劝其到广州散心。几天后,赵某来到广州,当晚程某就在其租的房屋内强行将赵某占有,并胁迫赵某成为其“女友”。2012年10月,赵某抓住机会,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其父母。随后,其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将程某抓获。近日,息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多次强行与未成年人赵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余 杰)
结伙盗窃他人钱财
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12年11月19日,赵某和赵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汪棚镇三教村刘某的家中,盗窃现金790元。第二天,其二人再次窜至郭岗村胡某的家中盗窃时被胡某发现,赵某被当场抓获。近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和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