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后逃逸

最终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2月27日,光山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光山县东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致人死亡后逃逸。接到报警后,该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同时成立了“2·27”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专案组民警采取刑事技术手段,反复比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肇事车辆碎片后,确认肇事车辆为一辆银灰色轿车。专案组对各路民警侦查地信息进行汇总,并调取光山县十里高速路口及东城高速路口的视频监控,通过仔细排查,锁定了嫌疑车辆的车牌号。3月19日,在光山警方的凌厉攻势下,肇事嫌疑人王某不得不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李本全 杨黎黎)

取走他人银行卡内的钱

警方通过视频将其抓获

2月25日19时许,涂某到罗山县城关镇南大街某银行ATM机取款,离开时忘记取出银行卡,次日,其赶到该ATM机寻找丢失的银行卡时,银行卡已不在,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内的15000元现金被他人取走。随后,他到罗山县公安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该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迅速开展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分3次将在受害人涂某银行卡内的钱取走。侦查员通过调取该ATM机的视频资料,锁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并将其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如实交待了其取走涂某银行卡内现金15000元的犯罪事实。(胡玉娟)

伙同他人抢劫

被判缓刑五年

2009年6月13日,付某伙同李某、张某、顾某、马某、阮某(5人均已判刑)等人,携带刀具驾驶摩托车窜至光山县城关。当日22时许,付某伙同张某、顾某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的手提包,包内有几十元钱和钥匙等物品。随后,他们又在某居民小区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杨某5元钱及手机一部。2012年11月15日,付某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孔晶晶)

冒充警察骗钱财

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12年10月20日20时许,王某虚构自身身份信息,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能将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释放出来为由,骗走张某的父亲10000元钱。案发后,王某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行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