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及其他违法活动。《办法》称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3月7日发布消息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1月2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根据《办法》,国家将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主要是旨在规范和推广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其实,我国一些地方的国税、地税系统早在两年前就开始试点网上在线开具发票,国税主要针对商业企业,地税则是在建筑、房地产企业试点。(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