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 骁)为了有效遏制冬季入室盗窃犯罪高发态势,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近日,光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二起重大团伙入室盗窃犯罪案,分别依法从重判处以被告人李某、王某为首的13名被告人1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自2012年3月以来,王某纠集被告人杨某、向某、方某、王某、冯某、万某、黄某等人,先后流窜到光山、新县等地,釆用翻墙、撬锁、用塑料插片开锁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7起,盗取财物价值约17万余元。李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悔改,又纠集刘某、李某某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用塑料插片开锁等方式,先后流窜到光山、新县、潢川等县,入室盗窃作案11起,盗取财物价值7万余元。黄某、金某、李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为犯罪分子提供销赃渠道。在庭审中,上述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特别额巨,依法应以盗窃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刘某、李某某等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以盗窃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金某、黄某、李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而收购,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对上述13名被告人的共同宣判,进一步彰显了光山县政法机关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态度和决心,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