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万军)近日,潢川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潢川县工商局在开展中原红盾“双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通信公司潢川分公司在办理消费者申请开通的多项业务时,使用的业务登记单后附的该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中,有部分合同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电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些条款中,既没有规定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后的相应责任内容,同时,还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潢川县工商局立即对该公司制定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确认该公司登记单后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因违约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及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潢川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