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峰

日前,罗山县法院负责同志和省市人大代表、媒体记者一起,来到罗山县庙仙乡一施工工地现场,把10.8万元农民工工资款送到被拖欠工资的11位农民工手中。至此,一起涉案20余人、标的27.5万余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以和解的方式得以迅速执结。(《信阳日报》2012年12月21日)

据报道,去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0余起,涉及农民工80余人,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60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利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信阳两级法院的为民情怀令人钦佩。

时近年关,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又成为各级政府关注、关切的重点。其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不仅仅发生在年关时节,而是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阶段。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非常行为,不仅影响到了农民工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种肆意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度。广而言之,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于农民工而言,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工钱是头等大事。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首先要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预防产生工资拖欠问题。据调查,50%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要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人员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同时,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许多地方工资保证金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一年一次或几次清欠行动仍然十分必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也应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他们维权开辟“绿色通道”。

若如此动真格,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不再是每逢年关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