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被辞后获两倍工资赔偿
2011年4月26日,李某被光山县某超市专柜承租人王某聘用,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900元,干一天算一天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8日、10日该超市对营业人员考勤时,发现李某迟到,李某被辞退。当李某与王某结算工资时,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光山县某超市诉至光山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光山县某超市与专柜承租人系内部承包关系,用人单位应是该超市。原告李某被应聘至专柜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则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原告主张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则由被告按原告每月900元工资标准到光山县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启坤)
阻碍民警执法
被判缓刑一年
8月15日20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民警到固始县汪棚乡对涉嫌抢劫的网上在逃人员田某实施抓捕。在田某的住处,民警透过窗户看见田某后亮明身份,让其开门,田某无回应,民警便强行将门打开,田某的妻子王某手握菜刀威胁民警执法,导致田某脱逃。8月30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固始县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却持刀威胁,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所在社区出具了帮教材料,愿意帮教王某,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未未)
哥哥打伤弟弟
被判管制两年
李大刚(化名)与李小刚(化名)系亲兄弟关系。8月20日,李大刚的妻子与李小刚的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李大刚赶到现场后,与在现场的李小刚也发生厮打,其兄弟两人被赶来的民警拉开。在厮打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李小刚的损伤构成轻伤。近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大刚管制两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刚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大刚到庭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此案系亲兄弟之间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李小刚被李大刚打成轻伤,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孔晶晶)
讨要工钱不冷静
打伤他人获缓刑
5月13日23时许,刘某到赵某的家里索要工钱,因赵某不在家,刘某遂对赵某的父亲赵某某言语不逊,两人发生口角后厮打起来。在厮打中,刘某将赵某某的头部、胸部等多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刘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近日,浉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的基层组织也愿意对其帮教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