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持刀伤人
民警及时擒凶
12月1日23时55分,老城派出所案件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称,在市内某酒吧内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接到报警后,该所所长吕红星带领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支队支队长邸世忠带领相关人员前来指导破案。
由于第一现场被破坏,犯罪嫌疑人已逃跑,参战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摸排线索,最终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为段某、段某某、吴某等。12月2日14时许,民警在羊山新区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抓获。随后,民警在金牛山管理区将犯罪嫌疑人段某抓获,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12月2日17时许,主要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到该所投案自首。
初步查明,12月1日22时许,段某某与吴某等人到酒吧喝酒时,吴某与陈某及其朋友因琐事发生争执,段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陈某刺伤后,段某某、吴某等人立即逃窜,陈某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目前,这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付金钟)
挪用公款80多万元
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1年,彭某利用自己担任息县包信镇某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801300元用于购买彩票。为了逃脱法律追究,彭某外逃。2012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包头市将彭某抓获。近日,息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犯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01300元,从事营利活动而不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彭某至今未退还其挪用的公款,已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被告人彭某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 鹏 王淑娟)
取走他人现金近2万元
被判缓刑3年并处罚金
2011年10月10日15时许,固始县的刘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便将该信用卡内的19500元取走。案发后,刘某潜逃。2012年10月,刘某被安徽省巢湖市警方抓获,并移交固始警方。近日,固始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他人信用卡内的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受害人19500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章科 李元营)
电梯故障致他人受伤
法官调解获赔7.5万元
5月11日,11岁的陈某随他人在固始县某超市购物时,因电梯故障将其面部碰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固始县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超市赔偿受伤男童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
(吴未未 王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