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骗来车辆网上卖给他人

被判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0月30日,孙某以租用车辆的名义,将刘某的一辆“福特”轿车骗走后,在网上发布售车信息,并以15000元将该车卖给冷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0914元。近日,固始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租车骗取他人车辆,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曾因盗窃,固始县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俊仁 吴未未)

妻子沉迷网购

丈夫请求离婚

杨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其夫妻二人婚后感情和睦,均有稳定工作。由于李某迷上了网购,一有时间就上网购买各种衣物、饰品等,不好好照顾其丈夫和孩子,杨某多次规劝,李某屡教不改。在一次大吵后,杨某将妻子李某诉至浉河区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李某夫妻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虽然因家庭经济问题引发矛盾,但并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为了社会和谐安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夫妻二人进行劝说和调解。在法官的教育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表示悔改。杨某也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廖 毅 霍端楠)

体育课上戏闹受伤

监护人学校共担责

2012年2月3日,罗山县某中学八年级九班学生在操场上体育课时,学生王某与李某相互戏闹,在戏闹过程中李某将王某踢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某学校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85020元,被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5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发生戏闹,踢打致原告王某受伤,双方都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教师在上体育课期间离开教学区,虽是因一名学生的行为不当而放任对全班其他学生的管理,应对王某的受伤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及原告的伤情依法酌定为原告王某自己承担25%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罗山县某中学承担45%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孔晶晶)

擅自开办加油站

获缓刑并处罚金

2004年,张某在未办理任何经营加油站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了一个加油站,非法从事柴油、汽油经营活动。近日,固始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柴油、汽油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姜 伟 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