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樱花树
退还又罚金
3月29日凌晨1时许,潢川县白店乡的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潢川县传流店乡王营村何某的花地,偷走何某樱花树苗562棵。当日7时许,何某发现其樱花树被盗后,立即联想到3月28日程某在其花地看花树时的可疑情况,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民警在程某家中查获樱花树苗562棵。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樱花树苗价值4496元。日前,潢川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9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及时将樱花树苗退还给被害人何某,并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志淮 李 莹)
擅自砍伐林木142棵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11年8月,赵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从朱某处购买了固始县陈淋子镇联合村小学的杨树142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某和梁某擅自砍伐该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9679立方米。2011年9月19日,赵某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未未)
男子酒后跳楼
民警及时救助
11月1日8时许,老城派出所治安一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东方京城小区有一男子欲跳楼。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报告,同时快速赶到现场。在现场,民警看到一名20多岁的男子站在6楼的楼道窗户边,情绪十分激动,只要看到有人靠近就立即往窗户上爬,并欲跳楼,情况十分危险。见此情况,民警立即疏散围观群众,并与其保持一定距离不停地劝说,使该男子情绪有所稳定。经过近8个小时的努力,该男子终于爬下窗户。
经了解得知,该男子名叫黄某,因头一天晚上饮酒过量,大脑受到刺激后出现幻觉,认为有人在其身后追杀他,他感到危险,想找一个地方躲藏起来,于是爬上了6楼窗户。(付金钟)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童某利用在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之便,将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车辆信息等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1429.01元。近日,商城县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违法所得的61429.01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系初犯,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德俊 倪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