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对拒绝召回的车企加大了惩罚力度,罚单可开到千万元级别,其中情节严重者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而在条例中,笔者也简单整理了一下与我们消费者相关的信息,具体如下:
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以及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最高罚款仅为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另外在第二十四条中还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以及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而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罚款,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缺陷汽车销量为1000辆,车企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中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