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灵生)近日,潢川县检察院追捕的漏犯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6年8月份,付某因强行承包中国石油潢川油库铁路专用线工程未果,欲报复承包者阮某、晏某。2006年8月12日夜8时许,付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董某和朱某去砍阮某等人,董某和朱某遂纠集谭某某等人持刀窜至潢川开发区某饭店内将晏某、王某、阮某、肖某等4人砍伤后逃窜。经鉴定,晏某、阮某、肖某的损伤属轻伤,王某的伤属重伤。

该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董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谭某某参与了持刀将人砍伤的事实,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未将其提请批准逮捕,经集体研究,检察长批准,遂于2006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建议。2012年6月4日,外逃六年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被潢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潢川县检察院于2012年7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12年8月22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4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谭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