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冬明)近年来,新县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实行 “四不出”调解法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成立法官村长调解室,确保矛盾不出村。该院先后在辖区205个行政村设立了法官村长调解室,调解室人员是专门从当地德高望重群体中聘请的社会法官,并坚持日值班制度。社会法官对本村的矛盾纠纷可以主动进行调解或应邀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联合调解队,确保矛盾不出镇。该院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在当地政府综治办协同下,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对本辖区矛盾纠纷实施二次化解。
三是成立诉前调解室,确保矛盾不出室。该院采取对当事人拟立案的矛盾纠纷,在不耽误其主张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统一转到诉前调解室调解,由法官对案情、民俗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防止矛盾进院。
四是狠抓判后答疑化疑虑,确保矛盾不出院。该院对采取多种调解办法仍然无法调结的矛盾纠纷,做到不拖延,当判则判,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种种顾虑,积极争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矛盾不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