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邻居房前建厕所

妨碍通行被判拆除

罗山县定远乡春秋村的村民沈某和孙某系邻里关系,1998年,沈某将自己老宅翻建房屋。同年年底,孙某擅自在其原宅基的前方建房,导致沈某的出行路变窄,又加上孙某在其房屋左前方的位置建一厕所,该厕所正处在沈某的出行路口处,给沈某的出行及生活带来不便,经多次协调未果后,沈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近日,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限期拆除其在沈某房屋左前方通行出口处所建的厕所。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邻里关系。被告人孙某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在原宅基基础上建房,改变了沈某的通行现状,致使沈某通行出路变窄,尤其是其在所建房屋前方沈某的通行出路处建厕所,增加了沈某的通行难度,给沈某的通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应当拆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董王超 孔晶晶)

飞车抢夺他人财物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5月18日17时许,魏某骑摩托车来到潢川县城给女儿买童车,当其行至潢川县汽车站附近,见路边有一女孩坐在停放的电瓶车上玩手机,顿起歹念,便骑着摩托车飞快抢走该女孩手中的手机。该手机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近日,潢川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魏某系初犯,赃物已退给被害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 莹 方志淮)

故意打伤他人

被判缓刑两年

2011年10月24日22时许,顾某在息县城关镇北街展某的水果摊购买水果时,双方发生纠纷,顾某遂殴打展某及其儿子余某,附近居民邢某前去劝解时与顾某发生厮打,致顾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近日,息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刑某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看,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 鹏 王淑娟)

驾车撞伤他人

法院及时判决

5月2日,在濮阳市务工的王某,其丈夫因病住院,便请假回到信阳,不料被刘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事后,王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 8月9日,王某向浉河区法院提出诉讼。为了挣钱治病,王某在创伤未癒的情况下又外出打工,并委托他人代办诉讼,没想到很快就从法院拿到了赔偿款13667.49元。

原来,承办法官收到此案件后,鉴于王某的家庭特别困难,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周后,被告人刘某主动赔偿王某医疗费13667.49元。(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