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他人电视机
十九年后自首获缓刑
1993年7月的一天夜晚,丁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窜至浉河区五星乡一村民住处盗窃一台21英寸彩色电视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2500元。案发后,该电视机被追回。19年后,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浉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向自生)
公司经营管理出问题
股东请求解散获支持
2006年11月30日,孙某、陈某、何某、徐某、张某在固始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因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股东孙某、陈某、何某诉至法院请求解散。近日,固始县法院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散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陈某、何某登记注册资本占该公司总资本63%,提出解散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权请求解散公司。虽然原告陈某有部分出资没有到位,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08年起就未开展业务,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分红和盈利,内部矛盾重重,股东会机制已经失效,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吕志豪 吴未未)
不服法院判决
毁坏财物领刑
李某因追索其子女抚养费一案对息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满,不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解决自己的诉求,而是把私愤洒向法院。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2月8日,李某先后5次故意毁坏该院的财物,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所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2044元。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多次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董 霞)
老人街头迷路
民警倾情相助
9月24日11时许,罗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罗山县粮食局对面有一位老人迷路。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因这位老人年纪大,听力严重下降,沟通起来非常困难,只说自己住在东关,自己及家人的名字都说不清楚。在无法进一步取得有价值的信息后,民警带着老人到城东走访,在走访中有群众提供线索,称自己的亲属住在这位老人的隔壁,但房子已经出租给别人了,在这名群众的帮助下,民警通过其亲属找到了该老人儿子顾某的电话,民警与顾某取得联系后,立即将老人送回了家。
经了解得知,这位老人名叫曾某,今年88岁,早上出去逛街时迷路。(冯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