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蔡瑞明 赵曾行)日前,商城县法院通过“四个转变”,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该院一是“连带”责任向“按份”责任转变。改变过去质量问题案件的最终责任由承办法官、书记员“连带”承担的模式,确定了法官、书记员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承办法官全部责任向合议庭成员同等责任的转变。改变过去由承办法官对案件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况,确定合议庭的其他法官与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促进合议庭成员积极履行职责。三是院长、庭长的零责任向履职不当责任的转变。院长、庭长对案件质量有管理监督权,对不及时履行职责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四是审委会委员的零责任向差错责任的转变。审委会做出的结论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持差错意见的审委会委员应与合议庭成员承担同等责任;因合议庭漏报、瞒报、谎报案件事实,导致审委会做出错误结论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