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项 钰)近年来,潢川县检察院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大幅度降低了捕后案件判缓刑、管制、拘役的比例。

一是树立正确逮捕理念。该院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克服以往“构罪即捕”、“不判无罪就不是错案”的办案理念,改变“依赖逮捕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的传统做法,从根本上认识到逮捕只是一种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惩罚措施或者单纯用以保证诉讼的措施。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认真总结捕后判缓刑管制拘役等轻刑案件的特点,把案件审查的重点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审查”,向“逮捕必要性审查”转移。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注重对“无逮捕必要”证据的调取,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从源头上减少了捕后判缓刑、管制、拘役等轻刑的可能性。

二是落实轻罪刑事和解机制。该院在审查批捕环节,积极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从宽政策,制定了《在审查批捕环节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暂行办法》,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等犯罪,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建议公安机关直诉。这样既达到平息双方怨恨、化解社会矛盾目的,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降低了捕后轻刑率。

三是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该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加强与县公安、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在逮捕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统一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不捕案件进行详细说理,对存疑不捕案件列出详尽补查提纲,实现了“轻刑案件的捕前分流”。与县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的执法尺度达成共识。同时,通过加强类案实证分析、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使得法院对量刑尺度作出适度调整,从而使捕后轻刑率稳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