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国
8月26日凌晨,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致36人被活活烧死,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和极大痛心。连日来,媒体上关于事故原因的反思很多,大多也言中了实质和要害。但在笔者看来,8·26车祸,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民的规则意识的欠缺。
8·26车祸的相关责任方大体为运输企业、驾驶员、监管部门和乘客。
先说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肯定都从媒体多次报道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知道长途卧铺客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尽力消除乃至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乘客的生命安全为重,逐步减少乃至取缔长途卧铺客车。但这些良知和责任意识很快就被企业的利益诉求压了下去,被源源不断的利润所淹没,从而将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置之脑后,将安全运营目标的实现寄托在冥冥之中的“好运”上。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希冀依靠“侥幸”罩着,“出事”就成为必然。
再说客运驾驶员。如果说客运驾驶员为了运输企业和车主的利润,为了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忽视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凌晨两点至五点”禁行休息的规定而冒险蛮干的话,可能有些言重;但其出于对自身驾驶技术和体力的盲目自信而对安全行车心存侥幸的确是真的。有规定不执行,一次、两次不出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长期无视规定而违禁夜行,想不出事都很难。
至于监管部门,那就更有话说了。上级的规定出台时,监管部门照例是要大张旗鼓宣传一番,但往往也就是雨过地皮湿,当初的一阵风过后往往也再难有大动作了。平日的监管主要靠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员的自觉,直至一年一度的“春运”启动或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之后,监管部门才会“认真”地监管几天。落实制度不到位、不经常,是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由于监管部门并未真正把上级的规定当回事,把常年都需要认真做好的监管工作只在一年中的某一时段“认真监管”,其基层、基础工作并不扎实,安全隐患极大。所以,尽管我们的监管机构健全,但安全生产事故总是接连不断、此伏彼起。
对于日夜奔走于途的乘客来说,大多数人是知道夜间行车会降低安全系数的,大多数人是知道有关部门关于禁止长途客车在凌晨两点至五点之间运行的规定的,但在从众和侥幸心理支配下,为了节省一点时间和住宿费,往往就有些麻木,安全意识有所淡化,从而让一次次血淋淋的事故再三发生。如果乘客的规则意识强,真正把生命安全放到压倒一切的位置,一次次抵制、举报违章运输行为,惨烈的事故肯定会大为减少。
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会有许多种具体原因,往往也都涉及运输企业、驾驶员、监管部门和乘客等责任方。如果把责任方的具体职业身份剥离,他们只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共和国的公民;公民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规则意识的欠缺,是类似8·26车祸一次次惨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断增强规则意识,严格照章办事,是全体公民都应当好好补上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