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 杰)为了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息县检察院日前出台了《领导干部阅卷制度(试行)》。该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调阅本院办理或承办案件卷宗的权限、时间、流程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明确阅卷工作的主体、原则与目的。制度规定,阅卷的领导干部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阅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目的就是通过严格把关与解决问题,指导办案。

明确领导干部阅卷的权限。制度规定,检察长可以调阅各业务部门承办的所有案件卷宗;副检察长可以调阅分管的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卷宗;检委会委员根据检察长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调阅相关案件卷宗;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调阅本部门承办的案件卷宗。

明确领导干部调阅案件的种类及时间。制度规定,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调阅案件的种类主要包括:上级院交办,案情重大、疑难或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媒体关注,存在信访风险,拟不捕、不诉、退补、撤销或改变定性,以及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等;领导干部阅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

明确领导干部阅卷的工作流程。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在调阅卷宗过程中,应当填写《个案阅卷意见表》,此表由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报请检察长审阅;领导干部对案件存在的瑕疵等问题,应提出个人意见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存在明显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领导干部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察长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指定检委会委员阅卷,阅卷人员应将阅卷意见书面报告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