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进一步打击恶意逃债行为,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被曝光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 应履行的债务数额(万元)
张学堂 413024196304013896 24
向东方 413024196203240037 18
胡先保 413024195607077013 3.5
贺良春 413024197611294813 18.87
黄玉申 413001195401034000 2.7
喻 斓 413001197808031027 1.7
樊 鹏 413028196811232538 15
曹友军 413028197308062632 5
李玉桥 413028197609180726 3.5
刘少明 413028196812287258 5
丁文贵 413028196611047515 4.8
李坤良 413023197504081000 0.51
王 俊 413023691223201 1.92
王连云 413023196607188064 3.4
刘宗江 413023196305188018 3.4
李天兵 413023197101231031 2.2
李天成 413023197408041056 2.2
顾先忠 413023197104183012 1.3
张久涛 413023197107295730 17
瞿万虎 413023197008191418 17
余西永 413025196907305000 1.2
张业楼 413025197212016636 0.8
魏顺利 413025195508210017 6
徐礼清 413025196810102118 2
孙国财 413025196809180039 2.4
齐光华 413021196901171316 3.2
张 豪 411528197208232912 7.9
张廷明 413021197402023512 6.5
张 伟 411528198206251911 10
付明祥 413029720922311 20
陈 剑 413029196412090313 18
扶 辉 413029199501090411 2
刘同文 413029720519131 0.8
王典国 413029198910110211 2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应履行的债务数额(万元)
潢川县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九江 21.3
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高明星 74.7302
信阳市第十三小学校 王秀娟 15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车站办事处 李 磊 61.63
淮滨县谷堆乡政府 丁 锋 1.7
淮滨县马集镇政府 张洪震 13
河南世纪空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周 洋 7.9
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新建 40.6
河南荣华置业有限公司 李邦平 21.99
河南豫信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田大东 1061.4
限制高消费令
因张学堂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信阳市两级法院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76-63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