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焕群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许多机遇,即赋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延长传唤拘传时间、规定了证人强制作证义务等。但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使本来“难于上青天”的职务犯罪侦查又面临诸多新挑战。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迎接新挑战,履行好职务犯罪侦查权迫在眉睫。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新挑战

辩护权强化使侦查过程这个神秘面纱被完全揭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律师辩护时间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而且还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嫌疑人后可能会造成保密难、突破口供难、深挖犯罪难。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成为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堂而皇之的借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于赋予其沉默权,但法律又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诉辩交易权,且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相冲突。

证据证明标准提高,证据规则严厉,给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提升为“排除合理怀疑”,并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机关及侦查人员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亲属强制到庭作证豁免权的规定使得分化瓦解策略很难奏效。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其亲属是最重要知情人,在贿赂案件中往往是现场见证人。

二、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新挑战之对策

人才战略急需跟进。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在知识结构单一性多、复合型少,即懂法律但不懂科技知识、经济知识;在侦查技能上经验多,专门型少,而且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面对高智能职务犯罪,抓紧培养具有真才实学的专门型、复合型职务犯罪侦查实用人才是搞好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

信息系统亟需建立。根据当前职务犯罪“从人到事”侦查破案的需要,一是与人事部门对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务员档案信息查询系统,目的是掌握被查对象的社会关系。二是与房管部门对接,建立房产信息查询系统,目的是掌握被查对象的固定资产。三是与金融部门对接,建立储户存款及资金流动信息查询系统,目的是掌握被查对象的资金状况。四是与证券交易部门对接,建立股票等证券交易查询系统,目的是掌握被查对象的证券资产。

秘密侦查队伍尝试组建。“犯罪行为方式的每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职务犯罪证据的“灰色性”,注定“侦查重心由偏向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正面接触之前的秘密调查上来,把功夫下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下在收集固定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上。”检察机关必须建立秘密侦查队伍,实施秘密侦查才能有效突破职务犯罪发现难、取证难、破案难的瓶颈。当前,我们可以尝试:一是建立专业“卧底”。二是建立秘密信息员。

一体化作战系统必须全面形成。首先是内部一体化作战机制。即按照重庆检察机关模式,将反贪反渎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这既是贪污贿赂犯罪与侵权渎职犯罪本身相互交织决定的,也是有限侦查资源整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需要。其次是完善检察机关纵向作战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国际性与全国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必须一体化。侦查一体化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辖内重大案件线索统一管理,重大侦查活动和重大复杂案件统一组织指挥,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统一调度,检察机关相互间密切侦查协作的职务犯罪侦查格局。”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成立侦查指挥中心,以高检院为龙头,省级检察院为枢纽,分州市检察院为主干,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当前关键是发挥侦查指挥、区域协作等功能,真正形成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