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王超)近年来,罗山县法院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采取有效举措,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9件57名青少年犯罪案件。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有25名,被作有罪判决的未成年人,无一脱管失控,无一重新犯罪,被团省委、省综治办和省高级法院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抓好案件源头,审前调查落实。该院注重庭前调查,每个案件在审理或判决前,承办法官到未成年被告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和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摸清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探究其犯罪根源,为案件审理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为开展社会矫正提供基础资料。
始终寓教于审,营造矫正氛围。该院在尽可能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坚持将帮教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在庭审前,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家长的思想工作,使其明白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家长的责任;在庭审中,增设人民陪审员和承办法官法制教育、被告人与亲属对话,以法教育、以情感化被告人,促使其悔过自新;在庭审后,承办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谈心,使其解开心结,真正认罪服法。
构建联动机制,增强矫正合力。该院由二名少审法官与司法、公安、检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全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专门负责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协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动态管理。同时,通过与公安、社区、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的前延后伸工作,有效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
定点回访考察,延伸矫正服务。该院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进行动态监管,要求未成年罪犯定期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及时了解其生活和矫正状况,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考察,利用节假日召集未成年罪犯召开座谈会,组织他们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激发其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