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政协信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信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设置八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活动的机构,即: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县区政协工作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