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海 余 杰 王 丽
“俺对你们办事很满意,以后不会上访了!”6月5日,息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徐金蕊接连收到感谢信,写信人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
一个月前,该院收到上级交办的向东红信访件,其在信中反映“不服对王某的刑事赔偿决定,要求有关部门解决自己帮助王某打官司所花的费用”。根据包案制度,该院党组指定分管控申工作的徐金蕊负责办理此件。
经过审查,她和办案人员发现王某早在几年前已经获得了国家赔偿,并自愿不再上访,而且此信访件也在3年前已经办结。如今,这位老人为什么还要再次重提“旧事”呢?带着心中的疑问,他们打开尘封已久的案卷。
1999年7月,王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年6月,公安机关因案件事实不清,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继而予以解除。从2001年9月开始,王某带着邻居向东红老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枉法办案,要求赔偿数万元。
2004年9月,息县检察院针对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尽快侦查终结王某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随即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此案。10月24日,该院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确认王某因被羁押300多天,应获得国家赔偿金额1.8万多元。可当事人却以没有赔偿上访费为由,拒不领取赔偿金,仍然四处“奔波”。
2005年11月,该院举行公开答复会。经过释法说理,王某领取了赔偿金,并声明自愿息诉,也不再委托邻居向东红上访。
但是,向东红却不愿接受这一结果,仍然要求为自己解决“替王某打官司花的车费、生活费及上访费等”。同时,他还以看病为由,多次从王某手中索要“辛苦费”6000多元。
2008年12月,息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针对向东红提出的“车费、生活费”等问题,告知其这些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无法给予解决,不应该以王某案件为借口上访,且其索要他人钱财的行为可能已触犯有关法律规定。在依法说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他已经年近80岁,因子女外出务工,生活困难。于是,该院协调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为他办理了农村人口低保手续,并安排了住处。
在自己的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后,向东红老人感动得留下了热泪,向办案人员承诺自己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还安排返乡过年的儿子专程到检察院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