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 潇 毕灵敏)日前,浉河区检察院对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罪犯周某经浉河区法院裁决被依法收监服刑。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周某,女,现年22岁,信阳市南湾人。2008年7月29日因抢劫罪被浉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判决生效后,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周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监管。浉河区检察院监所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查中发现,2008年12月30日,周某生一男婴后,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为严肃国家法律和监管法规,浉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及时向浉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余刑。
随后,经浉河区法院审查,鉴于罪犯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