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执法权力和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总体来讲,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五大挑战。
一、应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挑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简易程序做了一个比较大的改动。一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这次刑事诉讼法把简易程序的适用面扩大到了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二是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是立法的进步。三是强化了对简易程序的规制。如通过限制简易程序适用情形,设置简易程序运作机制,设定救济或纠错程序。四是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新刑诉法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一改过去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如何调配人员力量,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被赋予了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职权时,在法庭上对某证据合法性产生争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承担证明该证据合法收集的责任,主动配合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二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行使侦查职权时检察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作为我国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切实预防和杜绝违法取证的行为发生;三是侦查监督者。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法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进行审查,对非法证据应及时予以排除。三重角色集于一身,无疑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思维方式、工作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应对审查逮捕程序的挑战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事关对当事人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新刑事诉讼法改革审查逮捕的程序,使批捕程序淡化了过去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和诉讼性。如增加律师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当事人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内容,无疑是对审查逮捕程序诉讼性的强化。这些对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如何引导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思维,及时移送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应对量刑程序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由此增加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任务,既要不仅关注定罪是否准确,还要关注量刑是否适当;既要对有关定罪方面的证据查行调查、辩论,同时也要对有关量刑方面的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既要对法庭的定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也要对量刑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必须改变过去追诉犯罪的单项职能,转变为全部监督,既要追求定罪准确,又要评价量刑适当。为此,检察机关必须摒弃过去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既要重视定罪证据的审查判断,又要重视量刑证据的审查判断,无疑增加了审查工作量和审查难度。
五、应对检察工作模式转变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发生转变。如卷宗移送制度的回归,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全案移送”改为“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新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全案移送;如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一旦证人真正站到证人席上,控辩双方对证人的盘问,证人证言的瞬息万变,都将对公诉工作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是固定的还是流动的,被监视人活动范围有多大,有无与外界通信联络的自由,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等,这些新增加的规定都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转变提出了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