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其辉 宋 鹏)2012年4月27日上午,在息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新国的办公室,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薛某再次面对面坐到了一起,执行法官就两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两人的执行和解工作。而一年前,两人曾对簿公堂,情绪激昂。
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2009年6月10日,马、薛二人签订了一份《东岳镇村卫生室建筑施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薛某将东岳镇李庄村卫生室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马某施工,由马某包工包料完成,总工程价款为15万元。在马某领取了工程款11.1万元后,剩余工程款3.9万元未付。马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薛某告上了法庭。
息县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判决薛某给付马某工程款3.9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见到了被申请执行人薛某。薛某说,我不是不给马某3.9万元工程款,只是房子质量有问题。
执行法官耐心听取了薛某的辩解,并实地查看了其所称的卫生室建筑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向薛某耐心解释:“他起诉你是一回事,你起诉他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诉讼,两码事儿。我们建议你们双方坐下来商讨未付工程款以及房子的质量赔偿问题,目的是把事儿圆满解决了,不一定非要打官司不可。”
经过该院法官多次协调,双方来到了张新国的办公室。在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努力下,两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之相关的诉讼案件也以薛某自愿撤诉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