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51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源清查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负有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所有纳税人。
二、税源清查的时限
税源清查的时限为:2011年至2012年3月期间的纳税情况。有重大涉税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源清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和缴纳各种地方税(费)。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超范围领购、使用和代开发票行为。
(四)纳税人发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
(五)使用手工发票、离线开具发票、开具网络发票纳税人是否存在“大头小尾”、“单联填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
四、税源清查的方法步骤
(一)清查方法
清查工作分为纳税人自查、管理部门清查、稽查部门专项检查三种方式,以纳税辅导、纳税评估为主,对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采取税务稽查手段进行清查。
第一阶段(4月24日至6月25日)为自查补报阶段。纳税人对照清查内容如实填写自查情况报告,填表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阶段(5月11日至6月25日)为清查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清查内容和工作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税源清查工作,依法追缴税款。
第三阶段(6月26日至7月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边整改边组织税款入库,针对清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理总结,制定加强征管的有效措施。
(三)政策界限
凡在限期内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可以不予处罚;凡税务机关检查税款,均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予罚款。
特此公告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