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证监会查处并公布了多起操纵市场案件。我们对这些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七类行为极易成为被证监会处罚的违法行为,希望投资者高度重视,远离操纵行为,切勿违法越线。
1.虚假申报。主要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具体可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虚假申报和盘中连续竞价期间的虚假申报。例如,徐某某在“ST科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推高虚拟开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买入,自己则在9:15-9:20集合竞价可撤单的最后一分钟撤销全部买入申报,此时跟风买入的其他投资者来不及撤单,最终形成较高的开盘价。2011年4月,徐某某因操纵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2.拉抬打压。主要指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陈某某先以比市价高几个价位的价格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在低于市价的档位大量买入申报,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相,推高股价后迅速撤单。2011年3月,陈某某因操纵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3.涨停堆单。主要指在股价已经涨停且有大量封单的情况下,明知此时在涨停价位申报买入将无法成交,仍以涨停价巨量申报买入,造成涨停价位封单急剧放大,将股价锁定在涨停价位,为日后出货提供便利。前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陈某某也采取过这种手法操纵股价。
4.尾市拉抬打压。主要指即将收市前,以明显偏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
5.连续交易。主要指单个或多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6.约定交易。俗称“对倒”,主要是指多个账户通过合谋,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相互间进行证券交易。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操纵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7.自买自卖。俗称“对敲”,主要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2010年3月至4月,袁某某使用分散在多个营业部的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自买自卖等手段将“科冕木业”的股价从17.92元拉升至31元,此后相关账户高位出货,股价逐步调整至27.85元。2011年9月,袁某某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以300万元罚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漠视法律法规,一意孤行从事市场操纵行为的,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稿件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